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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领域的侵害名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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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56:4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一个一切都是数字化的时代,人们认为他们可以畅所欲言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重要的是要明确指出,并非所说的一切都是观点。这通常可能是一种犯罪。



再生产我们法律专业人士知道,侵犯名誉罪有三类,值得牢记:侮辱、诽谤和诽谤。
现在,根据巴西刑法典对它们的分类进行整理是很有趣的:

诽谤
“第 138 条 – 诽谤某人,错误地将其认定为犯罪的事实 处罚
– 六个月至两年拘留,并罚款。§1
– 任何人明知诽谤是虚假的,传播或发表该言论,将招致同样的处罚。”

诽谤
“,或罚款”。

然而,所谓的“普通公民”实际上并不知道这些犯罪行为是如何进行的,他们出于制造“小八卦”的目的,或者对他人进行看似简单的评论,他们可能会评论一个人(或一个人)。所有)的罪行。

对它们中的每一个给出一个实用的解释是很有趣的: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 丹麦电话号码表  下,在互联网上曝光杀人犯的姓名和照片,属于诽谤罪。

例如,当女演员在杂志上曝光其私生活细节时,即使所叙述的事实是真实的,披露该信息也构成诽谤罪。

否则,称一个人为“小偷”、“腐败”、“好斗”或“骗子”等,就是一种侮辱,因为这些特征与他们认为自己拥有的特征相反,会损害他们的自尊;另一方面,礼仪指的是某人的身体和智力属性。例如,称呼一个人为“鲸鱼”、“愚蠢的金发女郎”、“四眼”、“胖子”或“丑陋的”。所有这些都冒犯了受害者 [1]并构成了犯罪的特征。

也有可能同时犯下两种罪行,甚至同时犯下所有三种罪行!例如: 指责某人具有攻击性(侮辱),声称他们攻击对儿童、青少年、60 岁以上的人或残疾人,本法典第 140 条第 3 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2如果犯罪行为是实施的或以任何形式的社交媒体披露的网络上的万维网,处罚是三倍。”



我们尤其要重点关注这些加剧因素之一。第 141 条第 2 款规定:“如果犯罪行为是在万维网上任何形式的社交网络上实施或者公开的,刑罚将增加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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